三亚餐厨垃圾新规最高罚100万
三亚餐厨垃圾新规
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2020年7月3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养成文明、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从源头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鼓励、支持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保障机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过程中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旅游文化、商务、水务、农业农村、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需求,保障收运、处置设施用地。 第七条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特许经营管理。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授予不同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企业经营。 第八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有关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养成文明、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从源头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支持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保障机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过程中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旅游文化、商务、水务、农业农村、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需求,保障收运、处置设施用地。第七条 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特许经营管理。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授予不同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企业经营。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有关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第九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经审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并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内容,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股权转让,服务数量、质量和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和调整程序,政府承诺和保障,监测评价,履约担保,违约责任等内容。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经充分评估论证后准予延期的,应当与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将取得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申领餐厨垃圾收运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四)配备满足餐厨垃圾收运需求的专用收集容器;
(五)配备满足餐厨垃圾收运需求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六)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